首页 > 行政处罚 > 正文

灵自然资执罚﹝2022﹞2008号

发布日期:2022-11-04 15:12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2﹞2008号
 
  当事人: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赖*虎
  当事人: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蛋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对你村委会及涧西村一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委会及涧西村一组未经批准,于2022年4月擅自占用本村及一组土地共3499平方米土地(全部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中1815平方米土地已被我局于2013年7月9日对尹庄镇涧西村民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9月16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灵国土资执罚﹝2013﹞111号。)建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在尹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涧西村法定代表人及涧西村一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占地现状照片、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勘测笔录、委托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尹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尹庄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向你村委会和一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2﹞2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2﹞2008号),你组于2022年6月21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在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听证结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办案单位进一步调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我局办案人员进一步补充调查,发现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民委员会和涧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未经批准,于2022年4月擅自占用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和涧西村一组共3499平方米(全部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中1815平方米土地已被我局于2013年7月9日对尹庄镇涧西村民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9月16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灵国土资执罚﹝2013﹞111号。)土地建楼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对1815平方米土地进行二次处罚。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重新作出并依法分别向你村委会和涧西村一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2﹞2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2﹞2008号),你涧西村一组于2022年7月22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上午9时在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涧西村一组的申辩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被采纳。
  根据你村和一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对1815平方米土地进行二次处罚;现我局决定对你村委会及一组非法占用的1684平方米土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68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罚款计:捌拾肆万贰仟元整(¥:842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村委会及涧西村一组,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及涧西村一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8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