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处罚 > 正文

灵自然资执罚﹝2022﹞2010号

发布日期:2022-11-04 15:3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2﹞2010号
 
  当事人:灵宝市金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3LJU4Q
  我局于 2022年 9月23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3月擅自占用尹庄镇娄下村373平方米土地(全部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灵宝市金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办公、职工宿舍、吃饭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在尹庄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中国共产党灵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转交问题线索函灵纪办函【2022】299号、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非法占地现状照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灵宝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尹庄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2﹞2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2﹞201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73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整(¥:1119.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7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