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体局、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办理流程,明确各单位审批权限及职责任务,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安部124号令有关规定,现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校车许可程序(见附件1)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校车属重点车辆,校车许可一律以机动车所服务的学校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教体局接受校车许可申请后,属学校自备校车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所辖县(市)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征求意见。
3.各县(市)交警大队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于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将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附表2)
4.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于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将意见材料报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由秩序管理大队一日内复核并报交通管理支队后,将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附表3)
5.学校租赁其他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各县(市、区)教体局在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后,还应当向所辖县(市)的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6.各县(市、区)教体局在接到反馈意见后,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管理大队核查相关材料后,发放校车标牌。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体局应当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及动态监管机制,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工作机制,严把校车及驾驶人的准入关。
3.各交管部门在查验机动车时,应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4.各交管部门还应当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以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证明凭证。
5.各公安交管部门应做好校车交通安全源头户籍化管理工作,实行一车一档,强化路面管控和监管,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力确保校车安全。
附件:1.校车许可程序
2.三门峡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县\市)
3.三门峡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市区)
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公安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