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申请材料表(变更)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 |||||
1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的申请书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提交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一栏中应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2.二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需提供 | |||||
2 |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的材料应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
提交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在复印件适当位置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 同上 | 仅申请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供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 | A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材料应清晰、完整、标注要素齐全。 |
提交材料1份,材料应清晰、完整、标注要素齐全,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同上 | 仅申请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关键环节控制要求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改建、扩建等变更的需提供 | ||||||
5 | 食品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材料应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
提交材料1份,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同上 | 同上 | |||||
6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申请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的需提供 | |||||
7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变更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变更的需提供 | |||||
8 |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同上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申请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许可时,要求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提供 | |||||
9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 同上 | 提交原件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2.二 |
申请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含变更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企业住所或名称)、生产地址名称、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保健食品品种(含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及产品名称等变更的均需提供 |
A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表(新办)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
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的申请书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提交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一栏中应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2.一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均需提供 |
2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的材料应清晰、完整,标注要素齐全。 |
提交1份材料,材料应清晰、完整、标注要素齐全,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同上 | 同上 |
3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
提交1份材料,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同上 | 同上 |
4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需提供 |
注意: 1、 来源渠道为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来源渠道说明必填。 2、 材料的示例文件格式允许是.png|.jpg|.doc|.docx|.xls|.xlsx|.pdf|.zip类型的文件,如文件有多个,可压缩成一个文件上报。 3、 材料的空白文件格式允许是.doc|.docx|.zip|类型的文件,如文件有多个,可压缩成一个文件上报。 4、 材料的示例文件及空白文件命名规则为材料名称(空白模板)和材料名称(示例模板),并将该文档命名后存放在申请材料文件夹下。 |
A2申请材料表(延续)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 |
1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的申请书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提交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一栏中应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2.三 |
申请食品生产企业许可延续的均需提供 | |
2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的材料应清晰、完整,标注要素齐全。 |
提交1份材料,材料应清晰、完整、标注要素齐全,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同上 | 同上 | |
3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
提交1份材料,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同上 | 同上 | |
4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5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 同上 | 提交原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2.三 |
同上 | ||
6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延续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的需提供 | |
7 |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同上 | 同上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食品生产企业延续许可时,要求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提供 |
A2申请材料表(注销)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 |
1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2.四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均需提供 |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材料清晰、完整、齐全、真实。 |
提交原件 | 同上 | 同上 | ||
3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 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变更的需提供 | |
4 | 与食品生产许可注销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A4 | 1、需在系统上传jp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 2、上传材料清晰、完整。 |
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由政府部门核发的文件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附件2.四 |
根据需要提供 |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