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征收权。是指税务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机关依法将税收款项(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入国家金库的权力。该项权力是税收执法权的核心权力,是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目的和要旨所在,它清楚地表明国家为什么要进行税收立法,为什么要有税收执法,以及为什么运用国家司法权维护税收秩序。税款征收权行使的效果,就是纳税人的一部分经济利益依法转移给了国家,国家依法取得了纳税人的一部分物质财富。从形式上看,纳税人可谓失,国家可谓得,国家并不直接、即时支付任何对价,但从实质上看,这恰恰表明了国家的本质和税收的性质。必须指出的是,如果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就要依法就其滞纳税款向国家支付与滞纳税款相对应的滞纳金。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利益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征收机关在行使税款征收权时,遇有上述情形,就要同时加收滞纳金,与滞纳税款一并解缴国家金库,否则,即属违法,就是没有完整地履行法定职责,就是渎职,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税收减免权。是指征收机关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应纳税款予以减少征收或者免予征收的权力。该项权力表明,任何税收执法行为都是建立在税法对纳税人一视同仁的基础之上,只要符合税法确定的税收减免条件,征收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该收的收,不该收的不收。税收减免权行使的结果,就是国家依法放弃了税收利益,将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让渡给了纳税人。与此类似的权力,还有出口退税审核权、缓征税款审批权等等,均表现为国家依法放弃了全部或者部分应当取得的利益。
(三)税务检查权。是指征收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银行账户、经营资料、应税财产进行查验、核实,以确认纳税人依法纳税或者违法事实成立的权力。该项权力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因其对纳税人权益的影响比较大,包括可能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但是,税务检查权存在的基础,是社会法治意识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参差不齐、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发生以权谋私或者其他不依法行政的情况。行使税务检查权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保证征纳双方的行为符合税法的规定,对违法违纪者实施制裁,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
(四)税务处罚权。是指征收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税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物质或者非物质制裁性处理的权力,也就是代表国家给予否定性的评价,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对有关当事人予以警戒,或者使其在精神上受到压力、影响,或者使其在经济利益上受到损失、损害,从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税收行政管理秩序。行使税务处罚权,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不仅要注重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也要严格履行程序上的职责。
(五)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是指征收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下级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该项权力属于行政救济权力,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有了该项权力,许多税务纠纷就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得到解决,而不必导致税务行政诉讼,使征收、缴纳双方的经济成本大为降低,税收执法效率大为提高。
对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这里还要作一番专门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即因此享有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行政复议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办理。但是,必须强调指出,行政复议法第7条赋予了申请人一项全新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权,实际上就是对法定范围内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启动权。在中国,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启动对法定范围内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对法定范围内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依法说三道四、品头评足,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第一次,因而尤显意义重大。尽管该项权利属于限定范围的附带性权利,并不是一项独立性权利,因为只有在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被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行政相对人才有权就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列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如果没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该项审查法定范围内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就无从行使。认真审视这一规范,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该项权利,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六)其他税务管理权。是指除上述权力之外的、与税收执法有关的、保证税收秩序井然的权力,包括税务登记办理权、账簿凭证管理权、发票印制管理权、漏管漏征清理权、纳税申报受理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权,等等。上述权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见诸于税收行政工作的日常活动之中,支撑着并服务于前述主要权力的行使。假如没有这些权力作为基础,税款征收权就无从行使,税收减免权就无所依凭,税务检查权就难以有的放矢,税务处罚权就无从谈起。税务复议裁决权当然也就会因缺乏大量确凿、可信的事实和证据而不能实现。
征收机关享有税务管理权,从根本上说是要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力(职责)与义务(权利)关系更加规范,使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法治、效率和有序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