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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义务

发布日期:2020-03-26 15:5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一、依法纳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对违反税法,不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就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三)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义务。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若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接受管理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除了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之外,纳税人应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三、接受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有所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四、提供信息的义务
  (一)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税收能够完全地征收入库,税收法规还规定了纳税人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义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大额财产处分报告的义务、积极行使债权、合法转让财产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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