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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18:5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农[2023]83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灵宝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了《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9日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宝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判别分类,对企业产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监测、研判和预警,

 

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本地实际制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完善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六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分类结果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七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途径依法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企业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互联网信息等。

第八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依托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由河南省市场主体大数据分析应用服务系统按照河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后自动生成。灵宝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管理机关以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依据开展工作。该指标体系可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是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结合本省实际进行完善和动态调整而形成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模型。按照定量分析和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式,将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为低风险(A类)、中风险(B类)、中高风险(C类)、高风险(D类)四类。

第十条  各项指标设定不同风险权重,并设定特殊权重指标。符合下列情形的构成特殊权重:(一)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三)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四)近一年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要积极应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优先适用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在各类评先评优及荣誉称号认定工作中,应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种子 、农药、化肥、畜产品等重点领域应当按照通用+专业模式,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专业领域风险分类结果融合应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或非法篡改、虚构、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灵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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