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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8-15 08:41     来源: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全市广大群众: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 疫区内易感染的;(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为私屠滥宰生猪提供场所的或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对其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增强对肉类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防范意识,自觉选择购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积极举报私屠滥宰和违规调运生猪及经营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8653837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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