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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宝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7 10:09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发改[2020] 3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根据河南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及三门峡市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发改价管[20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灵宝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灵宝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灵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灵宝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5日
灵宝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为提高城镇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 [2016] 1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 484号)和三门峡市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发改价管[20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标准为依托,结合用水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基础,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均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率先对年用水量3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户,两高一剩行业和单位,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用水定额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主管部门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 T385-2020),核定非居民用水单位每月定额用水量,用水定额调节系数下取标准下限值。每年年初下达年度取水定额水量,并核定超定额用水情况。
  其中,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确定用水定额。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其中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执行非居民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超过用水定额20% (含) 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加价标准,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达类企业,二档加价0.8倍,三档加价1.3倍。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各用水类型的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各种附加收费。
  (五)计费周期
  计费周期按年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六)征收方式及用途
  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
  市发改、水利、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水利、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的确定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加快完善城镇公共供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要加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相关要求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根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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