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市场监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总表形式向电网企业(含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申请报装、负责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收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属于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分别装表计量,按分表计量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向终端用户加收服务类等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原则上应按我省分时电价政策,为规定范围内的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二、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报装总表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应对其供电的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终端用户,按照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其中,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合同明确的购电价格(平段),峰段(含尖峰)、谷段电价按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
(三)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收取电费。其中,电度电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确定,基准电价和损耗率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基本电价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终端用户,按照《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或一户一表电价收取电费。
(五)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农业生产终端用户,按照《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农业生产电价收取电费,其中,农业灌溉用电按照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可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费用后,通过协议公平约定方式向终端用户分摊;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七)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按上述类别预收电费,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有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双方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各类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协商确定分类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并按此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结算电费,其中,结算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合同明确的购电价格和上述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电网企业可每年对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各类电力用户的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校核一次,校核完成前可暂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合同明确的购电价格结算,校核完成后进行清算。
四、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均不得以电费形式向终端用户分摊。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等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其中对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终端用户应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一)新建住宅和工商业建筑应按照一户一表开展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电网企业参与电力设备设施验收。对验收合格达到一户一表要求的新建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电网企业要对其建筑区划红线内电力设备设施实施直供到户、抄表到户,并负责后期运行维护更新;对达不到一户一表要求的,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供电。
(二)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和工商业建筑,可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电网企业投入、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对其建筑区划红线内电力设备设施实施改造,尽快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小区用电一户一表,并完成产权关系明晰的工商业用户改造。
(三)电网企业要为用户申请一户一表报装、后期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提供方便,对业主或非电网供电主体自愿移交资产的,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电网企业因非电网供电电力设施移交及直供电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
(四)鼓励产业园区非电网供电主体按程序申请纳入增量配电网改革,按照增量配电网价格政策执行。
六、非电网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APP、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结算电量及终端用户电费、用电量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相关企业因违法违规收费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公示。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准确知晓,促进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要加快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增量配电网企业可参照开发转供电费码应用,提高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总表形式向电网企业(含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申请报装、负责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收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属于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分别装表计量,按分表计量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向终端用户加收服务类等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原则上应按我省分时电价政策,为规定范围内的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二、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报装总表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应对其供电的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终端用户,按照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其中,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合同明确的购电价格(平段),峰段(含尖峰)、谷段电价按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
(三)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收取电费。其中,电度电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确定,基准电价和损耗率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基本电价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终端用户,按照《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或一户一表电价收取电费。
(五)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农业生产终端用户,按照《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农业生产电价收取电费,其中,农业灌溉用电按照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可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费用后,通过协议公平约定方式向终端用户分摊;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七)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按上述类别预收电费,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有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双方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各类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协商确定分类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并按此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结算电费,其中,结算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合同明确的购电价格和上述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电网企业可每年对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各类电力用户的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校核一次,校核完成前可暂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合同明确的购电价格结算,校核完成后进行清算。
四、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均不得以电费形式向终端用户分摊。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等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其中对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终端用户应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一)新建住宅和工商业建筑应按照一户一表开展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电网企业参与电力设备设施验收。对验收合格达到一户一表要求的新建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电网企业要对其建筑区划红线内电力设备设施实施直供到户、抄表到户,并负责后期运行维护更新;对达不到一户一表要求的,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供电。
(二)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和工商业建筑,可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电网企业投入、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对其建筑区划红线内电力设备设施实施改造,尽快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小区用电一户一表,并完成产权关系明晰的工商业用户改造。
(三)电网企业要为用户申请一户一表报装、后期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提供方便,对业主或非电网供电主体自愿移交资产的,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电网企业因非电网供电电力设施移交及直供电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
(四)鼓励产业园区非电网供电主体按程序申请纳入增量配电网改革,按照增量配电网价格政策执行。
六、非电网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APP、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结算电量及终端用户电费、用电量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相关企业因违法违规收费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公示。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准确知晓,促进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要加快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增量配电网企业可参照开发转供电费码应用,提高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