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土公告〔2024〕22号
我市2024年6月24日取得国电灵宝西寨22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4〕555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2198公顷。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国电灵宝西寨22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电灵宝西寨22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权属单位及土地 位置 | 土地总面积 | 农用地 |
土地用途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小计 | 水浇地 | 旱地 | ||||||
函谷关镇岸底村 | 0.0281 | 0.0281 | 公用设施 | |||||
函谷关镇梨湾原村 | 0.1074 | 0.0299 | 0.0299 | 0.1056 | ||||
焦村镇纪家庄村 | 0.0281 | 0.0281 | ||||||
焦村镇尚庄村 | 0.0281 | 0.0281 | ||||||
焦村镇西章村 | 0.0281 | 0.0008 | 0.0262 | 0.0011 |
三、征收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及征收土地报批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