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4〕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4〕38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5.4160公顷。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灵宝市2013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宝市2013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征收豫灵镇上屯村集体耕地34.9874公顷、园地0.4286公顷,共计35.4160公顷。
该批次征收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35.4160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据实补偿。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用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41人,需安置劳动力147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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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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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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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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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灵镇上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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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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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灵国土资源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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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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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