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自然资公告〔2021〕1号
灵自然资公告〔2021〕1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灵宝市201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16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单位:公顷、万元)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单位:公顷、万元)
权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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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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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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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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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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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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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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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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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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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庄镇娄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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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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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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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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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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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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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庄镇小中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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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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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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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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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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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谷关镇店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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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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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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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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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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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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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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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涉及棚改项目的按照灵宝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 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398-8781556。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宝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涉及棚改项目的按照灵宝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 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398-8781556。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宝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