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18号
〔2013〕18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灵宝市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960号),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权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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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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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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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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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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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地价(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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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庄镇大中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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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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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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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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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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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庄镇东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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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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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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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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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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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庄镇北阙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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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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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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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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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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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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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庄镇南阙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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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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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0
|
|
|
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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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庄镇唐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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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
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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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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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牛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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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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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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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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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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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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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县镇冯家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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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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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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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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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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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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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村乡苏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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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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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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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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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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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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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村乡王家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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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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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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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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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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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村乡西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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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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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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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1
|
|
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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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闫乡雷家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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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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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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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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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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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阳镇朱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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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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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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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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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0〕47号)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66人,需安置劳动力155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9月2日前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各辖区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
联系电话:0398—8780677(涧西所)、6312919(阳平所)、6863023(东区所)、6819357(朱阳所)、6853742(故县所)、8822646(涧东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宝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0〕47号)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66人,需安置劳动力155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9月2日前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各辖区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
联系电话:0398—8780677(涧西所)、6312919(阳平所)、6863023(东区所)、6819357(朱阳所)、6853742(故县所)、8822646(涧东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宝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