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灵宝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我市制定了《灵宝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认真审阅,并于2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报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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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091762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0年2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灵宝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现对我市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文〔2019〕162号);
18、《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宝市“千吨万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的通知》(灵政办〔2019〕56号)。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卫家磨水库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
卫家磨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高程856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朱乙河水库高程546.7米以下的水域,高程546.7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坝底河从卫家磨水库取水口经红线至朱乙河水库间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包括杨家河一级电站、杨家河二级电站及岭西电站引水渠);孟家河入河口上游1000米、其他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2)沟水坡水库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窄口水库及一干渠灵宝段)
沟水坡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高程429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及高程644.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一干渠和一干渠至沟水坡水库输水渠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3)灵宝市寺河乡米河
米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山门沟河河口上游10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4)灵宝市朱阳镇竹竿沟河
竹竿沟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5)灵宝市苏村乡白虎潭水库
水库正常水位线(719.5米)以下及以上200米的区域。
(6)灵宝市西闫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7)灵宝市函谷关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
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8)灵宝市焦村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
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9)灵宝市故县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
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10)灵宝市朱阳镇周家河村马河口泉水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圆心,取半径100米的圆所围成的区域。
(11)灵宝市豫灵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以水井为圆心,取半径100米的圆所围成的区域。
(12)灵宝市阳平镇程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1#、2#水井西北侧50米,1#水井东北侧50米,1#、2#水井东南侧50米和2#水井西南侧50米所围成的矩形区域。
(13)灵宝市五亩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圆心,取半径100米的圆所围成的区域。
2.灵宝市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及自然保护区。
(1)灵宝市城市主城区:东至城东产业园,西至焦村镇西章村,南至尹庄镇浊峪村,北至城关镇牛庄村。
(2)各乡镇政府建城区:寺河乡、苏村乡、朱阳镇、五亩乡、焦村镇、函谷关镇、西阎乡、阳平镇、故县镇、豫灵镇。
(3)自然保护区:小秦岭自然保护区(灵宝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灵宝市)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重点河流保护区
灵宝市辖区的主要河流,除了黄河干流流经市区外,共11条支流,均属黄河水系。
其中属黄河一级支流的有6条。1、双桥河;2、十二里河;3、枣乡河;4、阳平河;5、沙河;6、弘农涧河;
属黄河二级支流的有5条。1、西河;2、麻家河;3、断密涧河;4、灞底河;5、孟家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护堤地临河堤脚外3米,背河堤脚外5米,险段应适当加宽。有堤防的河道在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重要部位保护区不小于20米,一般部位保护区不小于10米。
4.水库
小Ⅰ型水库8座。白虎潭、朱乙河(位于阳店,隶属卫家磨水库)、灵湖、小寨河、常卯、莫河、上寨、裴张。
小Ⅱ型水库18座。砖固庙、张家山、营田、娄底、石门、堡里、北社、苏南、好宏(位于大王,隶属窄口水务局)、雷赵、石桥沟、郭义沟、西章、大挂、官庄、涣池、十亩坪、宋家坡。
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从坝轴线向上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200米,大坝左侧距左坝端200米,大坝右侧距右坝端200米。水库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线脊线之间的陆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在禁养区中,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18号)精神执行。
2.在符合养殖条件区域,提倡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区布局,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各乡镇(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本调整方案,结合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4.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辖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1.压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2.严格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3.宣传引导。各乡镇(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