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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公告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截止时间:2019-11-29

为筑牢医疗保障底线,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15日前提出,电子邮件:lbylbzj@126.com;联系电话:0398-8864931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涧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任务清零”“问题清零”“责任清零”行动的通知》(豫脱贫办[2019]75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转发 <国家医保局> 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42号)文件相关要求及医疗保障行业规范,筑牢医疗保障底线,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市  届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研究,对我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做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市政府负责制,由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

二、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一)资助参保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1、资助标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的通知》(豫医保发〔2019〕3号)文件精神,由财政资助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

2、资助程序。每年参保结束前,扶贫办、民政局将实有全额资助对象名单及数据提供给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财政局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全额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经由税务局直接划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税务部门全额收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保个人负担费用,经医保、扶贫、财政进行比对,形成资助名单及金额,财政局统一拨款至各乡镇财政账户,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资助款至资助对象个人。

(二)门诊救助

1、病种范围。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9种。

2、救助比例及限额。在年度限额内按门诊合规医疗总费用的1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3、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到县(市、区)级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享受门诊救助。

(三)住院救助

1、救助比例及限额。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90%比例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于进入重特大疾病(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在市域外就医,出院后凭有效证件和医疗费用报销单据等资料到医保局申请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或动态管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出院后凭有效证件和医疗费用报销单据等资料到医保局申请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或动态管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符合住院救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医疗救助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预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其个人负担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符合住院救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医疗救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费用计算。

四、基金筹集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安排、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规定,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局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及时予以弥补,并适时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将审计与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基金监管

医疗保障局要会同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卫健委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有效监管,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对未核查或核查错误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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