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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