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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