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 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 或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工业垃圾 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或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 或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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