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发布日期:2023-11-14 17:42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  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

或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工业垃圾

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或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

或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1ef8553bbee7d7577f0b60b2026c491.jp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