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办理流程:
1、当事人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低保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3、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4、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定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