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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统罚字[2019]2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12:22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统罚字[2019]2号
灵宝市长兴实业公司:
  灵宝市长兴实业公司不能提供统计执法检查所需2019年9月《财务状况》原始记录和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贰佰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帐号:1701010400012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三门峡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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