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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1-07-15 18:15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宝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使市乡农业(农机)、财政部门、产销企业及受益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市乡农机、财政部门、产销企业及受益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乡农机、财政部门、产销企业及受益者。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市级部门职责:

  1、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

  2、配合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受益人和农户购机顺序。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参与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

  5、负责本市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

  第六条 乡(镇)级部门职责:

  1、落实工作责任制。

  2、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参与受理农户申请、受益人资格审查。

  3、参加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

   第七条 经销商职责: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指定经销商标识。

  2、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3、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第八条 受益者职责:

  按照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程序申报、购置补贴机具,主动配合农机部门进行机具核实、落户管理等,承诺并确保所购买补贴机具是本人使用,不弄虚作假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保证所购买机具两年内不出售。

  第九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

  1、国务院

  三个严禁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2、农业部、财政部

  (1)四个禁止 禁止向农民收费;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2)八个不得:农业农机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省级推广目录外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3)五个强化措施:保障农民自主选择权;公平公开确定补贴对象;省级财政应安排必要工作经费;开展创新试点;强化监管。

  (4)五个监管举措:明确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制度;坚持阳光操作;加强督导检查;严查违规行为。

  (5)七个注重: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范责任追究

  1、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及人员

(1)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费用情况的,已经查实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追究其相关责任。  

(2)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已经查实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追究其相关责任。

2、经销商

  (1)经销商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指定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2)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农业(农机)部门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指定经销商标识。

  (3)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3、受益者

  向农机部门和工作人员行贿、提供任何费用(包括购物卡、有价证券等)、参与围签或套取补贴的农户,不论数量大小,一经查实,取消受益人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由县农机局在全县进行通报。

 

灵宝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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