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方案(试行)》(豫医保中心〔2022〕32号)《2023年度灵宝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灵宝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灵宝五龙路店、灵宝市博康大药房一分店进行资质审核、现场评估、核实验收,综合评估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灵宝五龙路店评估得分98分、灵宝市博康大药房一分店评90分,报经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拟定为灵宝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现将基本信息公示如下:
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灵宝五龙路店综合评估得分98分,法定代表人:孙锋,质量负责人:何云云,地址:灵宝市五龙路。
灵宝市博康大药房一分店综合评估得分90分,法定代表人:吕超,质量负责人:刘荷,地址: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盛唐酒店北街门面69号。
公示期7天,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在公示期内如对以上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监督电话:0398-8865369
灵宝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