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3 16:0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自然资〔2021〕281号
各项目建设单位,局属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了《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1:
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制度(试行)
  一、评估节点
  在拟评估区域范围明确后即可开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二、评估内容
  摸清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分布情况,对压覆探矿权、采矿权、国家矿产地以及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区的,编制区域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一)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编制应参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及分矿种勘查工作规范等技术规范、规程。
  (二)拟压覆矿产资源边界依据《建筑物、水体、钱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拟压覆开采规范》、《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三)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文件要求编制。
  (四)评估报告要综合反映压覆矿业权、国家矿产地及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情况,分类核实压覆范围及压覆资源储量,结论要明晰。
  四、工作流程
  (一)开展区域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工作督导公告》(豫自然资公告〔2019〕8号)要求,各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机构到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登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地灾压矿查询(http://222.143.25.242:3190/)栏目进行区域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含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区)免费查询,出具区域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报告。查询结果表明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区的。凭查询报告直接进行用地报批,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二)编制区域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查询结果表明区域范围压覆探矿权、采矿权、国家矿产地以及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区的,各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机构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区域范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经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后,到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其中不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按程序由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需依法依规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程序。
  五、成果运用
  区域评估成果由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实施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将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再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若建设项目范围与区域评估范围不一致的,该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重新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评估、审批等手续。
  (联系电话:地质勘查管理科  0398-8859893)
 
  附件2:
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制度(试行)
  一、评估内容
  调查评估区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现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二、评估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的执行标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收费标准参考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试行)》(T/CAGHP031-2018)。
  三、工作流程
  (一)在评估区域范围明确后,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机构到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登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地灾压矿查询(http://222.143.25.242:3190/)栏目查询评估区域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结果表明评估区域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出具不在地质灾易发区查询情况说明,凭查询情况说明办理相关手续。
  (二)查询结果表明评估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出具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报告,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机构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查询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邀请(也可由中介机构代为邀请)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专家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中介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并将评估相关资料、区域评估成果报告提交至委托单位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成果运用
  (一)区域评估成果由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实施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将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对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危险性小的区段,不再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对处于已划定危险性大到中等需要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区域,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机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局属相关科室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三)评估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
  (四)若建设项目范围与区域评估范围不一致的,该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查询、评估。
  (联系电话:地质勘查管理科  0398-8859893)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