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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日期:2023-05-08 16:0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序号
案件名称
文书号
当事人
案件基本情况
立案时间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赵全锁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9号
赵全锁
2022年11月1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银家沟五采区对一起举报件核查时发现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银家沟五采区项目部经理赵全锁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022年11月15日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023-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2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7号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
2022年11月1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对一起举报件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银家沟五采区施工单位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022年11月15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023-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3000.00元(贰万叁仟元)罚款
 
3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经理助理亢登科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5号
亢登科
2022年11月1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对一起举报件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银家沟五采区施工单位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经理助理亢登科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023-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罚款
 
4
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苏万增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8号
苏万增
2022年11月1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银家沟五采区对一起举报件核查时发现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银家沟五采区项目部副经理苏万增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022年11月15日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023-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5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经理助理刘玉泽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3]6号
刘玉泽
2022年11月1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对一起举报件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银家沟五采区施工单位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经理助理刘玉泽负责该公司矿山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023-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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