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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0 10:49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工改办〔2021〕8号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精神,根据《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2019〕30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和灵宝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基本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       
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高质量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宝市工程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2019〕3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构建测绘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维护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是指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同时具有相应测量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联合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宝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持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二)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单位或法人代表在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所有项目;[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三)应在灵宝市工程建设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登记,进入灵宝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五条 灵宝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注册经核实后动态更新形成。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注册、审核、移出等按《灵宝市联合测绘名录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联合测绘各项技术标准、成果报告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相应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以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为原则,以整合重复收费事项,降低测绘环节成本为目标,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现行我省收费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依据遵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服务时限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测绘一般应不超过规定时限。遇工程量较大或突出公共事件等情况,可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测绘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 联合测绘实施程序:
  (一)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以通过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名注册,在中介机构名录中选择测绘单位进行联合测绘项目的委托,签订联合测绘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事先组织招标,确定承接单位。
  (二)备案。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进行联合测绘项目合同的网签,网签合同告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防等相关部门。
  (三)测绘作业。由测绘单位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建设项目业主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测绘单 位。
  (四)成果报送。由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具联合测绘成果 报告,交项目业主报送相应的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测量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竣工验收期前因故中止联合测绘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向联合测绘受理窗口告知相关事由,经联合测绘受理窗口审核后,项目业主可再次在名录中选择新的联合测绘单位,并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联合测绘业务资格,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申请: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实施要求。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相关受理窗口应落实专人,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合测绘的统一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联合测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落实守信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
  第十二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从事本区域联合测绘活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灵宝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基本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联合测绘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宝市范围内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申请、审核、移出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由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灵宝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四条 名录库实行自愿申请,符合《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的均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注册:
  (一)注册申请: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登陆灵宝市工程建设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按要求内容填报《灵宝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申请表》。
  (二)注册核实: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3-5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注册信息。
  (三)注册通过:经核实符合名录库注册要求的,纳入灵宝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五条 名录库注册填报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测绘资质证号、注册地址、法人代表、技术代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主要测绘业绩等。
  第六条 名录库中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录库:
  (一)《测绘资质证书》失效的;
  (二)有《灵宝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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