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罚决字〔2024〕第103001号
当事人: 程*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12821987****403x
住所(地址) : 灵宝市五亩乡走马岭徐家湾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对 在新华路教育局对面擅自砍伐修剪行道树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4年3月16日在新华路擅自砍伐修建行道树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 认错态度良好,能够立即停止修剪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600.00(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 (单位þ)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账号:171-3021-****-4907-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5日
联 系 人: 李永乐 联系地址: 工业西路2号
联系电话: 0398-2121668 邮政编码: 472500
执法人员:范陆强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3
张晓英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