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3〕第107014号
河南省**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 7 月 10 日对在新灵桥西西南侧灵宝金海星河湾项目工程的四台塔式起重机和两台物料提升机未经查验即投入使用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新灵桥西西南侧灵宝金海星河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四台塔式起重机和两台物料提升机,未经查验即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一下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五日以上10日一下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灵建停字2023第003号)责令停工并整改,你(单位☑)未能整改到位,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再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并整改,你(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委托河南省中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4台塔式起重机进行验收合格,2023年5月28日拆除两台物料升降机,逾期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形为:严重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000.00)。
上述罚款,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账号:171-3021-****-****-626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 向灵宝市人民政府 或者三门峡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
联 系 人:吴 寒 范陆强 联系地址:工业西路2号
联系电话:0398-2121697 邮政编码: 472500
执法人员:吴 寒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9
范陆强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