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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罚决字〔2023〕第108006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17:45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

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3〕第108006号

当事人: 三门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1282MA47XEP40C  

住所(地址) :   6 号    

本机关于  2023 11 28 日对长安路灵宝西高架杨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三门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3日至10月15日期间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堆放于灵宝市长安路灵宝西出口高架桥下。经现场勘验倾倒于堆放的建筑垃圾长70米,宽20米,深1.5米,约2200立方。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þ)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积极整改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35000.00(叁万伍仟元整)          

述罚款,你 (单位þ)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账号:171-3021-****-****-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灵宝市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12  

人:   曹德峰  徐文超    联系地址:   工业西路2号              

电话:    0398-2121333     邮政编码:    472500                

执法人员:曹德峰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76

     徐文超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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