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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罚决字〔2023〕第107016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17:39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

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3〕107016

河南省**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 7月 31 日对河南省**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金海星河湾项目涉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在灵宝市新灵西街与河滨西路交叉口西南角开发的灵宝金海星河湾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5号楼施工至15层,3号楼施工至11层,施工面积约为3万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构成违法。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 5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涉案面积约为30000㎡违法行为一般(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述罚款,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账号:171-3021-****-****-6260) 缴纳。逾期不缴纳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 向灵宝市人民政府 或者三门峡城市管理局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821  

 

  人:吴寒    范陆强     联系地址:工业西路2号              

电话:0398-2121697       邮政编码: 472500                 

 

 

执法人员:吴 寒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09

     范陆强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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