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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5 16:28     来源: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三政办【2018】48号)、《灵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灵宝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受理对象

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网上随时提交申请。

二、申请方式

1、“线上三门峡”平台自助申请(线上)

2、灵宝市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办理(线下)

三、申请条件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限定事项

1、申报家庭的组成

(1)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2、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且年龄应满28周岁;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租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待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

租住房货币补贴、公租房、公租房货币补贴、经适房等),不得重复申请;

5、已入公共租赁住房后离异的,离异满1年方能提出申请。

(二)廉租房实物配租

1、家庭户籍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灵宝市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尹庄镇、城关镇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不含城中村);

(2)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人口必须是2人以上;兄弟、姐妹不能组成家庭申报廉租住房。

2、家庭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的3倍(1935元);

3、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无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只能申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家庭成员名下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1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5)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登记信息;

(6)家庭成员未担任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注册总金额未超过1万元;

(7)符合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2)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①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②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离异以前有私有房产,离异后名下无私有房产的,须离异满1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户籍条件

本人具有灵宝市市区户籍。

(2)申请家庭工作条件

①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不满5年;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家庭财产条件

①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②本人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户籍条件

非灵宝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工作条件

①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已退休人员不需要);

②在灵宝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

(3)申请家庭财产条件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4、市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四、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必要)

2、低保、特困、失业、残疾、军转复员家庭成员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必要)

3、其他相关材料按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交。

申请人申请后信息自动反馈给“三门峡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及时进行后台审核、公示。

五、其他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计划于年底公开集中摇号选房;

2、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财产情况不实、申报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非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申报家庭。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家庭申报保障性住房(包括申报廉租房、公租房、货币补贴等);

3、凡发现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重复申请的,一律取消所有申请资格。

以上相关政策由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98-8860325(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

                 0398-8785869(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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