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远天书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282MA45XPGF1U
经营者:王*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灵宝市新华路第一小学对面
2023年07月14日13时1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王珂(161204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灵宝市新华路第一小学对面的灵宝市远天书社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证照齐全,发现该店有数学(九年级)下册4册、世界历史(九年级)下册2册、生物(八年级)下册6册、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5册、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下册4册、道德于法治(九年级)上册3册,共计24册,该检查过程全程有经营者王*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于2023年07月14日14是05分结束。
2023年07月17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灵宝市远天书社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2023年07月17日,你单位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王*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王*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调查询问中,王*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文号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3〕C-0003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确认)
4、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本案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3年07月17日该拟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并签收。你单位在2023年07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没收出版物24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