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三门峡金宸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灵宝市焦村镇
法定代表人: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K9T8G1G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三门峡金宸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旅店、公共浴室、游泳馆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取证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