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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卫医罚〔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1-18 11:3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灵宝英芳妇科诊所
  地址:灵宝市金城大道三街坊56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394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英芳妇科诊所:执业许可证未核准B超诊疗科目,现仍开展。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21年4月21日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患者毋洁珍进行终止妊娠手术;2、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12日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诊疗科目,从事医学影像超声诊断专业的诊疗活动,且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3、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12日使用妇产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刘雪苗从事医学影像超声诊断工作。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七、八、一百二十九  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12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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