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灵宝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乔*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664881765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以上违法事实有 1、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1页;2、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3、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取证材料》1份1页;4、对灵宝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经理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之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灵宝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乔*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664881765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以上违法事实有 1、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1页;2、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3、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取证材料》1份1页;4、对灵宝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经理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之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