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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0816424941563303

发布日期:2021-12-14 17:05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当事人:灵宝市心缘公寓
  地址:灵宝市长安路南十街坊150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431M3A3N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灵宝市心缘公寓:供顾客使用的床单、被套等公共用品用具未密闭存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  1、《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2021年12月8日,对灵宝市心缘公寓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5、2021年12月8日,对灵宝市心缘公寓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6、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7、现场取证照片2张 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裁量标准(2020年版)》八十三、[二]、第三十六条、(二)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  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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