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卫妇幼[2021]13号)的规定审查条件,我委对到校验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校验工作,现将校验结果予以公告。
附:母婴保健机构校验公告
灵卫基妇便函【2023】63号关于公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现场复核结果的通知.pd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卫妇幼[2021]13号)的规定审查条件,我委对到校验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校验工作,现将校验结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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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卫基妇便函【2023】63号关于公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现场复核结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