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三门峡市社会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1、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全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今后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三峡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实行费率浮动办法。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3、劳务派遣单位基准费率确定。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应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风险类别,并确定其应当执行的基准费率标准。如果劳务派遣企业,同时派遣的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应分别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或者根据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比例确定综合费率,作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基准费率。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当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金支缴率达到100%-200%时,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当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金支缴率达到120%以上时,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当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金支缴率达到20%-30%时,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当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金支缴率达到20%以下时,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费率报备制度
全市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及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