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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

发布日期:2023-11-09 15:08     来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字体: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业务的办理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第五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用房产权证明为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另附)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9、《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12、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1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14、同时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放射诊疗协议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或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3.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审批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通过后台系统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窗口核验:决定后,申请人需持纸质材料(和提交的电子材料保持一致)前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人员对纸质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关键要素核查审查后,现场发证或予以办结。

审批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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