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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自然资执罚〔2021〕1005号

发布日期:2023-06-21 15:09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1〕1005号
 
  当  事  人: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才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11月擅自    占用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西南方向赵家沟沟里(跃进渠 西边)9959.71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草地6375平方米,采矿    用地3584.71平方米)建设原料加工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占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林地和采矿用地;其中3636平方米土地在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地范围内(2010-2020年),6324平方米土地不在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灵自然资执责停〔2021〕005号)、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委托书、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现场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灵宝市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城关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告〔2021〕1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听告〔2021〕100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  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7日,灵宝市林业局对你公司毁坏林地 2438平方米建设原料库的行为,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灵林罚书字【2018】第001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将不再对你公司非法占用2438平方米土  地上建设原料库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959.71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7521.71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罚款计:陆万零壹佰柒拾叁元陆角捌分(¥:60173.6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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