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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自然资执罚﹝2022﹞2013号

发布日期:2023-03-06 10:16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2﹞2013号
 
  当事人:赵*威
  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2339
  住址: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
  我局于 2022年 10月19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7年擅自占用本村四组3998平方米平方米(全部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在尹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非法占地现状照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尹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尹庄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2﹞2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2﹞201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9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998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计:壹万玖仟玖佰玖拾元整(¥:1999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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