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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4 08:57     来源: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灵农[2024]20号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市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规定,按照《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三门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三农〔2024〕5号)要求,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3日 

 

 

 

 

2024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或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创建的地区(场群)以外的牛羊实行普免。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开展免疫。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防控。

二、疫苗种类

我市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根据监测结果,选择省农业农村厅招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场户应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并按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合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及相关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做好本乡镇的强制免疫工作,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乡镇要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要求,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府采购强免疫苗不再供应规模养殖场,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户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切实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三)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乡镇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户等免疫技术培训。

(四)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我市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要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把强制免疫落实情况和产地检疫、免疫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规范及时上传相关免疫信息,加强对免疫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免疫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拒不履行旨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91号)要求,切实用好中央、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组织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先打后补”等补助资金。

积极争取乡镇政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经费保障。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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