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 2019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19年三门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三农〔2019〕47号)文件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9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灵宝市农业畜牧局
2019年4月22日
附 件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2.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鹿等进行0型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鲁氏菌病:对全市肉牛肉羊全面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禽禁止免疫,实行监测净化;奶畜原则不免,实施监测和扑杀为主的措施,发现阳性奶畜的养殖场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5.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羊痘二联活疫苗、布鲁氏菌病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局防疫检疫科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强制免疫计划,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保存和使用监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的订购、调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积极向乡镇政府做好汇报,确保强制免疫所需经费(包括消毒药品、防疫器械耗材、人员防护等采购费用、村级协防员劳务报酬等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领取和使用管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落实疫苗管理 三项责任、五项制度、六项措施。认真落实岗位管理、督导检查和廉政教育三项责任,规范建立台账、疫苗核查审计、岗位责任制、企业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执行据实发放疫苗、严格操作规程、适量发放、领取有据、结余核消、保存适当等六项措施,切实加强疫苗管理。
(三)组织技术培训
各乡镇要组织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
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五)完善免疫记录
养殖场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报告制度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兽医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切实用好中央、省、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