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中共灵宝市委办公室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公布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强力推进我市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三门峡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管委会)是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行政村(社区)是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两委主职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提倡和实行遗体火化,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 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工作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社、电视台、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持续广泛进行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各乡镇(管委会)、行政村(社区)要采取刷写固定标语、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村级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树立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
第六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对非法出售墓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林地内毁林建坟的违法行为,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河南省森林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林业部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管委会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制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健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或政务处分。
(六)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应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火葬;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其家属思想工作、敦促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需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大操大办丧事的;
(三)借办丧事收钱敛财的;
(四)按规定应对遗体火化而不火化的;
(五)违规进行土葬的;
(六)干扰、阻碍执法活动的;
(七)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
(八)其它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违规进行土葬的,取消丧葬费、扣发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政策性补助。亡故人员及配偶、子女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取消其配偶、子女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亡故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在单位不是文明单位的,停止1年申报资格;是文明单位的,给予警告,停止一年文明单位待遇,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条 特困供养人员亡故后应当火化,不火化的不得发放丧葬费和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给全市殡葬改革工作造成被动和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二条 殡葬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规殡葬行为,或借殡葬改革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管委会)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不力,完不成阶段性工作任务,连续3次全市排位后三名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乡镇(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给全市殡葬改革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乡镇(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村(社区)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不力,殡葬改革工作落后、偷埋乱葬问题严重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两委主职党纪或政务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其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我市原来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