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收费标准上限(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由各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部分公证事项,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受益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由当事人从低选择计价方式。
三、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降低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单笔商事类、财产类合同等公证项目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四、完善收费减免政策。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其他应当减免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五、强化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项公证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公证机构要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六、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公证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水平不得畸高、畸低。公证机构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七、加强公证服务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公证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严禁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公证机构每年3月底前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收费标准上限(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由各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部分公证事项,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受益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由当事人从低选择计价方式。
三、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降低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单笔商事类、财产类合同等公证项目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四、完善收费减免政策。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其他应当减免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五、强化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项公证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公证机构要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六、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公证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水平不得畸高、畸低。公证机构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七、加强公证服务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公证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严禁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公证机构每年3月底前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根据公证服务市场状况、价格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等,适时进行调整完善。《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附件:河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8日
河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