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17 09:03     来源: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行政处罚事项。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

灵宝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审批机构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五、执法事项名称

详见附件一

六、执法程序

案源登记→检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七、受理条件

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八、办理时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九、救济渠道

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监督、投诉电话:0398-8856615

函件、现场投诉地址:灵宝市文化广场科技馆二楼

十一、执法流程图

详见附件二


 

行政强制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强制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种子法》《渔业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三、受理机构

灵宝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审批机构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五、执法事项名称

详见附件三

六、办理流程

实施申请(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到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强制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七、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八、办理时限

30日。

九、救济渠道

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监督、投诉电话:0398-8856615

函件、现场投诉地址:灵宝市文化广场科技馆二楼

十一、执法流程图

详见附件四

 

 


 

行政处许可项服务指南网址链接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department/001003022006009002025?region=411282000000&creditCode=11411282005822804M


附件

一、附件一

附件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xlsx


二、附件二

附件二: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三、附件三

附件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xlsx


四、附件四

附件四:行政强制流程图.doc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