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工作要求,2022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工作现在开始。凡户口属灵宝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元月15日期间,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办理或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奖扶服务信息APP办理申报手续(仅限安卓手机)。
一、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197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请对象提供材料:
1、计生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个人婚育情况说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社保卡。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1962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
1、计生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个人婚育情况说明、社保卡。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地但仍在本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注: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1962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5、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
1、计生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社保卡。
3、户籍迁入外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
4、户籍迁入外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提供由本人承诺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扶助政策,并由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未在当地享受奖励扶助政策证明。
四、以上政策申请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公示
3、乡(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4、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五、以上政策申报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六、以上政策申报办理时限: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申请,2月15日前村(社区)初审公示后报乡(街道),乡(街道)审核确认后交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3月31日前县级负责汇总确认当年发放人数。
七、以上政策申报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村(社区)
八、所有享受计生奖扶对象的年审对象:
往年申报过的不需要再申报,但需要到原上报村(社区)进行年审或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奖扶服务信息APP年审(仅限安卓手机)。年审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到2022年2月20日。未参加年审且未向乡(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九、申报对象、工作人员应尽义务和职责:
1、申请人应尽义务:
一是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签订承诺书;
二是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缴领取的奖励扶助资金;
三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配合每年度的年审工作。
2、工作人员应尽职责:
一是做好申报奖扶新增对象的审核调查;
二是做好各项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登记;
三是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与咨询;
四是做好申报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
五是做好各项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上报及资金发放工作。
3、具体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以灵宝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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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197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请对象提供材料:
1、计生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个人婚育情况说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社保卡。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1962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
1、计生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个人婚育情况说明、社保卡。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地但仍在本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注: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1962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5、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
1、计生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社保卡。
3、户籍迁入外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
4、户籍迁入外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提供由本人承诺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扶助政策,并由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未在当地享受奖励扶助政策证明。
四、以上政策申请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公示
3、乡(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4、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五、以上政策申报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六、以上政策申报办理时限: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申请,2月15日前村(社区)初审公示后报乡(街道),乡(街道)审核确认后交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3月31日前县级负责汇总确认当年发放人数。
七、以上政策申报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村(社区)
八、所有享受计生奖扶对象的年审对象:
往年申报过的不需要再申报,但需要到原上报村(社区)进行年审或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奖扶服务信息APP年审(仅限安卓手机)。年审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到2022年2月20日。未参加年审且未向乡(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九、申报对象、工作人员应尽义务和职责:
1、申请人应尽义务:
一是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签订承诺书;
二是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缴领取的奖励扶助资金;
三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配合每年度的年审工作。
2、工作人员应尽职责:
一是做好申报奖扶新增对象的审核调查;
二是做好各项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登记;
三是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与咨询;
四是做好申报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
五是做好各项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上报及资金发放工作。
3、具体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以灵宝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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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98-8851766(灵宝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398-8869684(灵宝市卫健委办公室)
0398-8869684(灵宝市卫健委办公室)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