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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灵宝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26 10:3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关于开展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2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现就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外费用及其他收费
  (一)合理分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和政府合理分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
  (二)妥善处理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及运维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三)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在建在售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2021年3月1日前已向用户收取的上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相关费用,原则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研究妥善解决。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待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后,逐步取消。
  三、加强监督检查
  灵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灵宝市财政局、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着力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法违规收费的企业,依法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灵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灵宝市财政局     
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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