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土公告〔202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灵宝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寺河乡朝阳村、火山关村、刘柏村、南埝村、坡根村、上埝村、寺河村、新村、闫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征收寺河乡朝阳村农用地0.1419公顷,火山关村农用地0.0676公顷,刘柏村农用地0.0946公顷,上埝村农用地0.0473公顷,南埝村农用地1.3084公顷,坡根村农用地0.0473公顷,寺河村农用地0.0590公顷,新村农用地0.0626公顷,闫村农用地0.0473公顷,共计1.8760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途):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东润清能灵宝100兆瓦风电项目,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标准执行。区片地价编号为4112820401,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七、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若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向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398-8781556。
八、公告发布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