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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寺河乡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28 16:48 来源:寺河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寺河乡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寺河乡区域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实施部门

灵宝市寺河乡人民政府

四、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办材料目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六、执法流程

1. 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 ,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 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 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 (街道) 负责人审批

3. 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 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验)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 ()改正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4. 审批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 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 (街道)负责 人审批

5.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 ,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 决定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 报乡镇 (街道)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 (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

7.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乡镇 (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

9. 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 ()负责人审批结案

11. 立卷归档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七、办理期限

普通程序9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作出(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一、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灵宝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0398-6368806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灵宝市寺河乡寺河街寺河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夏令时)。

十四、灵宝市寺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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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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